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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開首批共享單車禁騎令 共享單車背後法律問題剖析

正在台灣商標申請讀取...|作者:北京合同糾紛律師|來源:法邦網

北京合同糾紛欄目關註:商人投2.6億被騙至傾傢蕩產樂天向中國遊客求愛 打撈隊挾屍要價2.5萬

導讀:深圳開首批共享單車禁騎令,共享單車背後法律問題剖析。

深圳開首批共享單車禁騎令

網易汽車7月14日報道 近日,深圳交警在官微發佈消息:深圳13615人被停用共享單車一周,其中男性占比超七成。 交警通報,7月1日至9日,深圳交警共查處涉非機動車交通違法13615宗,其中涉自行車交通違法3261宗,屬共享單車的1717宗,占涉自行車交通違法總量的52.65%。

其中摩拜905、ofo小黃車666、小藍98宗、小鳴13宗、優拜9宗、1步6宗、酷騎4宗、其他共享單車16宗。主要違法行為包括在機動車道行駛(45.37%)、占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34.05%)、其他(20.58%)。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共享單車用戶使用行為的聯合聲明》中的規定,深圳交警已經將上述13615起違法事件的涉案人員信息通報給瞭在深圳運營的共享單車企業,這些涉案人員將被系統禁止使用共享單車,期限為7月17-7月23日。

如果上述涉案人員在後續再次或多次被抓到駕駛非機動車違法,其被禁用共享單車的期限將會進一步延長。據悉,這也是深圳政府首次執行上述《聲明》。

今年6月1日,深圳交警聯合在深共享單車企業發佈瞭《關於進一步規范共享單車用戶使用行為的聯合聲明》,對6月1日以後在深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人采取“停用”措施。

本次深圳首次對駕駛非機動車違法人執行禁騎共享單車的措施,也意味著政府對共享單車行業的管理,從過去關註車輛、關註企業的單向模式,向著關註企業且關註用戶的雙向模式的轉變。

過去10年,深圳逐步取消瞭主要供自行車行駛的非機動車道,而隨著共享自行車大量出現,自行車與行人、機動車爭道的矛盾凸顯。現在恢復非機動車道已經刻不容緩,深圳計劃年內新建改建100公裡自行車道。

共享單車背後法律問題剖析

一、巨額押金,須妥善管理

1. 數十億押金,總額不菲目前,用戶使用ofo單車的押金標準為99元,使用摩拜單車的押金標準為299元,此外每個賬戶還有少則一元,多至幾百元的充值款。且一個用戶可能下載多種單車客戶端,繳納多份押金,預付多份充值款。單車公司承諾押金可以秒退,但充值不退。事實上,很少有用戶每次用車之後立即申請退款,押金基本處於中長期存儲狀態。據悉,共享單車目前押金總額已達60億元,單就押金一項,單車公司聚集的資金已是驚人數字,加之金額不等的充值款,單車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資池。2. 單車收取押金,確屬有法可依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押金的目的無非是物品、財產提供方保障其提供的標的物的安全,一旦發生財產損毀的情況,便於通過扣留押金的形式得到補償。

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物權法》第208條規定,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押金的收取既可以督促使用人正當使用單車,也可以確保發生不當損害時,單車公司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單車公司為瞭確保用戶正當使用其單車,面向用戶收取押金的行為並不違法。

3. 押金退還被動,用戶風險重重

單車公司作為共享單車的所有權人,向單車使用者收取押金以保證使用者正當使用單車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單車公司與單車使用者之間使用的押金規則,與我們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履行的押金規則截然不同。共享單車打破瞭租賃物與押金一一對應的關系,單車公司並非以租出的單車數量為準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戶數量按人頭收取押金,這就形成瞭單車與用戶一對多的現象。形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單車公司制定的押金退還制度。

一般情況下,每次對單車的使用結束後,都完成瞭一次租賃合同的履行。租賃合同作為主合同履行完成後,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隨之結束,即押金應當立即退還給單車使用人。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如果用戶不提交申請退還押金,押金就一直處於單車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瞭單車與用戶押金一對多的現象。單車公司這種不當占有押金使單車公司的運營在某種意義上具有瞭金融功能。同時這種功能也是吸引眾多廠商加入“單車大戰”的原因之一。收取押金且不自動退還的規則,有不當占有資金甚至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嫌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傢金融管理秩序。共享單車的運營模式之下,按照人頭而非車輛收取的押金,具有瞭一定非法集資的可能或風險。雖然單車公司並未向用戶承諾“投資回報”,但交納押金背後給用戶的默認承諾是可以更加便捷的持續享受單車服務。

如果單車公司將押金進行投資,或用於其他日常經營使用,一旦公司投資失敗或公司在單車市場的激烈競爭中被淘汰,那麼押金便可能無法退回瞭。所以,為瞭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防止單車公司把投資或經營失敗後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單車公司可以設置用戶每次使用單車後自動退回押金款程序,或者為避免每次退款和充值的繁瑣操作,將押金交由第三方賬戶單獨存管。

二、用戶不當使用共享單車,可能構成犯罪

成都一村民呂某下班回傢途中,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單車搬回傢,後將車鎖鋸掉,車身和坐墊噴漆,偽裝成自己的自行車使用。龍泉驛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介入調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呂某對盜竊並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供認不諱。2017年2月28日,該案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犯罪嫌疑人呂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處罰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呂某這種將共享單車變成“私傢車”的情況並不罕見,而且對共享單車的破壞方式五花八門,可能有的用戶對自己的這種違法行為還沒有認識到後果的嚴重性。一旦單車公司追責,有可能涉案用戶構成犯罪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 不偷不盜,據為己有

為瞭能讓自己有一個專用的共享單車,有些用戶不僅把單車騎入小區,停放到其他用戶不易發現的角落,還通過加鎖、破壞二維碼(或車牌號)等方式使其他用戶無法發現或無法正常使用該單車。這種行為雖然排除瞭別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需掃碼付費。

這種違法用戶每次使用車輛,仍然與單車公司存在租賃關系,隻是上鎖行為排除瞭單車公司繼續出租於其他人的可能性,侵犯瞭公司的財產權,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但不應認定為盜竊。

2. 改頭換面,占為己有

如果行為人通過破壞車鎖、自行上鎖,使用共享單車時不支付租金,甚至如成都犯罪嫌疑人呂某一樣,將單車惡意拆毀改裝,可以推定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當認定為“盜竊行為”,輕者行政處罰,重者構成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盜竊罪的起點:1000元至3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各省根據情況自行制定準確標準),2年內盜竊3次以上為“多次盜竊”。

3.道德缺失,惡意破壞

除瞭占為己有,有些人還對共享單車進行惡意破壞。今年年初,廣州和上海接連發生單車遭人為破壞的事件。2017年元月,深圳蛇口灣廈山公園又有不同營運商約500輛共享單車被堆放成兩座兩三米高的小山,令市民無法正常使用。包括小藍單車、摩拜單車、ofo單車在內的數百輛單車,被身份不明的人士惡意堆積。其中不少單車都有被人故意損壞的痕跡,部分單車車輪被輾壓,部分則是剎車和車框明顯松動,還有一些堆積在最底下的單車已經嚴重變形。

這種故意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台中商標註冊類別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毀壞的共享單車價值經司法鑒定達到5000元,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三、台中申請商標代辦單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隨著共享單車投入市場使用時間的增加,共享單車的折舊、零部件耗損會越來越大,雖然單車公司會對已經報修的部分車輛進行維修,但維修的及時性以及全面性無法保障,用戶在使用過程中仍會存在安全隱患。

2017年1 月28 日,馮先生從地鐵站出站後,通過手機掃碼租用瞭一輛ofo 共享單車。在騎行不到100 米處遇到下坡,因自行車剎車突然失靈,他連人帶車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內外及面部挫裂傷,鼻梁骨折。馮先生將ofo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2萬元。目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1. 因單車質量原因造成用戶人身傷害

自用戶通過掃碼、打開共享單車車鎖之時,用戶與單車公司即達成瞭租賃協議,雙方形成瞭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關系。《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單車公司作為出租方,有義務向用戶即承租人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賃物,並對破損的租賃物承擔維修責任。如用戶在騎行過程中因單車質量原因造成人身傷害,則單車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如非因單車質量原因,用戶在騎行中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報警,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由交警對事故進行責任劃分,各方根據過錯情況承擔責任。單車公司無需對相關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共享單車已經是許多單車用戶生活中的一部分,與共享單車相關的法律問題也逐漸被公眾所重視。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率先就《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指導意見對單車公司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共享單車質量標準和投放數量等一系列問題作出瞭規定,對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保護單車用戶的合法權益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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